2020中会-经济法-云私塾-第四章章测验-2018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支票,乙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2018年12月5日,丁公司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有关丁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下列说法不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丁公司首次向乙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最晚时间为2019年6月5日
丁公司首次向丙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最晚时间为2019年6月5日
丁公司首次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最晚时间为2019年6月5日
丁公司首次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最晚时间为2019年6月1日
丁公司是最后持票人,有权向丙公司追索,也有权直接向乙公司或甲公司追索。
(1)不论丁公司向乙公司,还是向丙公司追索,都属于行使首次追索权,且乙公司、丙公司均为一般前手,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2018年12月5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则消灭;
(2)丁公司直接向甲公司追索,行使的也属于首次追索权,但由于追索对象是出票人,应适用“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2018年12月1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则消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