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题

2016年3月5日,机床生产商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机床20台,每台20万元。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向丙银行贷款400万元。

2016年4月2日,乙公司与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以其自有房屋一套为丙银行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6年5月2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丁公司出售机床5台,每台21万元;甲公司应于2016年7月11日前交付机床,交付机床的同时,丁支付货款。”

2016年6月20日,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拟从甲公司购入的5台机床以每台22万元的价格转售给乙公司。双方约定于2016年7月12日交货付款。

2016年6月5日,甲公司的债权人戊公司要求其清偿到期债务100万元。甲公司遂将对丁公司的合同债权让与戊公司用于抵债,并通知丁公司,丁公司表示反对。2016年7月11日,甲公司欲向丁公司交付机床,同时要求丁公司将货款支付给戊公司。丁公司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甲公司遂停止交付机床。

2016年7月12日,乙公司请求丁公司交付机床,丁公司无货可交。2016年7月20日,乙公司另行购得机床5台,共计花费120万元。2016年7月28日,乙公司请求丁公司赔偿其另行购买机床多花费的10万元。

2016年9月16日,乙公司无法偿还丙银行到期贷款,丙银行要求实现在乙公司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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