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会-经济法-云私塾-第五章章测验-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短期内以业务合作为由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其中,真诚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德凯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
未缔结合同,则德凯公司就磋商事宜无需承担责任
虽未缔结合同,但德凯公司构成恶意磋商,应赔偿损失
未缔结合同,则商业秘密属于真诚公司自愿披露,不应禁止外泄
德凯公司也付出了大量的工作成本,如被对方主张赔偿,则据此可主张抵销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题中,德凯公司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并且泄露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