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会-经济法-云私塾-标的物检验-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一套生产设备,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设备的型号、规格、质量等做了明确约定,但未约定质量检验期间。甲公司收到设备后,因故一直未使用,亦未支付剩余货款。收到货物两年后,甲公司才开始使用该设备,却发现该设备的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当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时,甲公司以设备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因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虽未在法定期间提出质量异议,但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有权拒付剩余货款
因设备质量不合格,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因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