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会-经济法-云私塾-承诺-2018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 X型号设备,请乙厂报价。10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10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10月30日前回复有效。乙厂于10月19日复函称愿以5.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后未作回复
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
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
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为新要约
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为承诺
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是对原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应视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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