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会-经济法-云私塾-代位权-2012年,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期满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此时甲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0万元,却不积极主张
乙银行可以直接以甲公司的名义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
乙银行行使代位权应取得甲公司的同意
乙银行应自行承担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乙银行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无需债务人同意;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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