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云私塾-2020中会-经济法-云私塾-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甲、乙双方订立协议,由甲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乙在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但投资收益由实际投资人乙享有
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无效
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效
若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则丁不能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
即使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丁亦合法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
(1)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2)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即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本题中,价格是合理的,丁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而且该股权已经转让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