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
甲公司的开户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丙公司的行为经甲公司追认后有效
丙公司的行为属于变造票据
甲公司的开户银行应当付款
(1)我国《票据法》承认转让背书之外的持票人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的这种票据权利转让方式。(2)丙公司的行为无须经甲公司追认即有效。(3)丙公司的行为是合法的,不属于变造票据。(4)乙公司的行为有效,甲公司的开户银行应当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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