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向甲银行贷款 10 万元,以自己价值 30 万元的汽车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任某又将该车抵押给乙银行,获得贷款 10 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最后任某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丙 银行,获得贷款 10 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任某做生意周转不开,无法偿还甲银行、乙银行以及丙
分别清偿甲银行、乙银行、丙银行各 8 万元
清偿甲银行 10 万元、乙银行 10 万元、丙银行 4 万元
清偿甲银行 10 万元、 丙银行 10 万元、乙银行 4 万元
清偿甲银行 10 万元、丙银行 10 万元,不对乙银行进行清偿
由于甲银行和丙银行的抵押权都进行了登记,乙银行的抵押权未登记,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清偿,所以先清偿甲银行和丙银行的债权,再清偿乙银行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