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日,王某利用自己的优势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对张某而言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张某在4月5日得知了该事实。根据规定
该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该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合同
撤销权既可以由张某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撤销
若张某在2022年3月2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显失公平的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2)可撤销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3)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对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
(4)显失公平的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