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合伙企业由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后丙因故退
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丙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丙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丙不承担责任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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