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公司签署协议共同收购丙上市公司,当甲、乙两公司共同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丙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该在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期间不得再买卖,之后每增加或者减少5%,亦需要在3日内提交报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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