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会-经济法-无权代理
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1)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而非无效合同);(2)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在本题中,丙公司已经“知道”甲离职的事实,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3)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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