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属于无效保证合同的有( )。
甲公立大学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丙企业的贷款提供保证
陈某与债权人李某签订的未约定保证担保范围的保证合同
甲行政机关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丙公司的贷款提供保证
甲公司的部门经理以该部门的名义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1)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违反规定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2)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并不导致保证合同无效。(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否则保证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