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5%、15%、36%和44%,公司章程对股
张某、王某和李某行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张某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王某和李某行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由赵某召集和主持
(1)修改公司章程、解散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张某、王某和李某表决权合计为56%,没有达到2/3以上,因此不能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王某和李某表决权合计为51%,没有达到2/3以上,因此不能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2)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3)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