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级-经济法-章节练习-甲、乙、丙三人成立一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甲在为一客户提供审计业务服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客户造成损失200万元。下列有关该损失承担责任的说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甲、乙、丙对此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对此损失承担无限责任
乙、丙对此损失不承担责任
乙、丙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特定债务的承担
(一)特定债务: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1]执业活动中[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
1. 对外责任
过错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 内部追责
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过错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