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于2009年11月29日为其妻子陈某投保了甲公司的A人寿保险,约定身故受益人为法定。2012年
2012年8月25日郑某所办理的受益人变更有效
2012年8月25日郑某所办理的受益人变更无效
保险金应由郑某一人享有
保险金应由郑某、陈某的父母分享
(1)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2)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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