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3日,乙公司持一张汇票向承兑银行P银行提示付款,该汇票出票人为甲公司,金额为100万
P银行待甲公司票款足额到账后向乙公司付款100万
P银行当日向乙公司付款100万元
P银行向乙公司出具拒绝付款证明,不予付款
P银行当日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
持票人向付款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
票据抗辩的限制
(1)基于基础关系的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抗辩的情形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恶意除外)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恶意除外)
票据抗辩的限制
(3)哪些情况下持票人不受抗辩
①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②凡是无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