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庚可以入伙,因甲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接收新合伙人
庚可以入伙,因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庚不得入伙,因丁、戊作为有限合伙人无表决权,而反对庚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占全体普通合伙人的2/3
庚不得入伙,因未得到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有限合伙人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的,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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