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贾某
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时,贾某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退伙通知后,即发生退伙效力
因贾某的退伙,合伙企业须进行清算
退伙后贾某有权向合伙企业要求返还该房屋
贾某对基于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仍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贾某退伙,为贾某办理退伙结算即可,不必对企业进行清算。
(4)贾某退伙,应当退还其财产份额,而非出资的财产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