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
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
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1)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予其前手(丙的前手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3)丁属于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享有100%的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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