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在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甲在合伙期间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实施的下列行为中,违反《合伙
将自购的机器设备出租给合伙企业使用
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购买汽车一辆归合伙企业使用
以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将其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
(1)在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3)在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4)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