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
2017年6月15日
2017年12月5日
2018年6月5日
2019年6月5日
持票人(丙公司)对出票人(甲公司)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2017年6月5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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