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会-经济法-滥用代理权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把塔吊卖给自己
与丁恶意串通,将塔吊低价卖给丁,损害了乙公司的利益
以被代理人乙公司的名义卖出,甲又以被代理人丙的名义买入
代理权被收回后,甲仍以乙公司的名义把塔吊卖出
(1)滥用代理权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2)代理权被收回后,甲仍以乙公司的名义把塔吊卖出:属于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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