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普通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杨某执行合伙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杨某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义务的表述中,正
由杨某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杨某可以自行决定改变该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杨某可以自行处分该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杨某可以自营与该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不代表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