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拟共同投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各合伙人经协商后草拟了一份合伙协议。该合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甲、乙以自己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1)有限合伙人丙不得以劳务出资;(2)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3)有限合伙人丁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4)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