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后
如果甲公司在乙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乙银行应当足额付款
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乙银行应当无条件付款
如果乙银行拒绝付款,甲公司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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