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张某患有精神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李某负有较大数额的债务,但已经清偿
王某因违法,致使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被吊销执照,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已有4年,但未逾5年
钱某因贪污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