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限制未作特别规定,该公司有关人员的下列股份转让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发起人王某与2014年4月转让了其所持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
董事郑某于2014年9月将其所持本公司全部股份800股一次性转让
董事张某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0000股。2014年9月通过协议转让了其中的2600股
总经理李某于2015年1月离职,2015年3月转让了其所持甲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本题考核股份转让的限制。(1)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上市公司监事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25%比例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