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拟任A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影响当事人担任独立董事
甲之妻半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总经理之职
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长之职,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7%
丙正在担任B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
丁是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自然人股东
(1)现在或者最近1年内曾经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甲的配偶最近1年内在该上市公司的附属企业中任职。(2)现在或者最近1年内曾经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乙在1年前已经卸任。(3)正在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4)现在或者最近1年内曾经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丁持有的股份已经超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