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4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应于2009年3月15日前向A公司交付1000套西服,总价款60万元;A公司应于收到货物后的3日内付清货款。
2009年3月12日,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A公司交付了1000套西服,并由A公司验收入库,但A公司因资金紧张未能按约定向B公司支付货款。经B公司多次催讨,A公司表示由于C公司拖欠其应付的货款60万元,也多次向C公司催讨而无果,导致本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无力支付应当付给B公司的60万元货款。后经查明,A公司与C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于2008年1月6日,A公司曾于2009年6月和2009年12月两次派员向C公司催讨货款,但并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对C公司主张其到期债权。同时查明,A公司尚拖欠D公司70万元的货款也未支付。2011年3月5日,B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代位行使A公司对C公司的到期债权。
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B公司的代位权成立,并判令由C公司向B公司履行清偿义务,A公司与B公司、A公司与C公司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消灭,诉讼费用由A公司承担。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