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会-经济法-无权代理
该买卖行为无效
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1)乙超越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只有善意相对人才有撤销权,乙并非相对人,根本无撤销权,在本题中,丙属于恶意相对人,丙也不能行使撤销权;
(3)被代理人甲有追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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