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王、李、赵四位律师共同出资设立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过程中张因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债务12万元,王、李2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事
张造成的债务由个人承担无限责任,王、李、赵不承担责任
张造成的债务由个人承担无限责任,王、李、赵以其在合为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王、李2人造成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王、李2人造成的债务由此2人承担全部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