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证券公司利用资金优势。在3个交易日内连续对某一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买卖,使该股票从每股10元上升至13元,然后在此价位大量卖出获利。根据
合法,因该行为不违反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合法,因该行为不违反交易自由、风险自担的原则
不合法,因该行为属于操纵市场的行为
不合法,因该行为属于欺诈客户的行为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的禁止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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