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应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
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的
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瑕疵而拒收货物的
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买受人违反约定未前往提货的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买卖双方未就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做特别约定的
(1)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3)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