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有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事宜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就有限合伙企业中的特定事项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
对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根据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