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丙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权甲在3万元以内的开支及30万元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根
自行决定向善意的A公司支付广告费5万元
未经乙、丙同意,与善意的B公司签订50万元的合同
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租给合伙企业
与其妻子一道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