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云私塾-第二章节测试-2020中会-经济法-云私塾-第二章章测验-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
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王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时,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
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时,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王某先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王某应以自己(而非公司)的名义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