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装备制造企业委托一家零件加工企业加工一批零备件,该批零备件属于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为10%,两家企业均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该装备制造企业发出的原材料成本为50000元,支付加工费8500元(不含增值税),加工完成后运回装备制造企业的运输费1000元(不含增值税,运输行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零备件加工完成后用于生产某大型装备(非应税消费品),不考虑其他因素,该装备制造企业在加工完成收回零备件时进行了以下相关会计处理,其中正确的是( )。
委托加工零备件相关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委托加工完成零备件的入账成本为66000元
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金额为7695元
加工完成后的运输费应计入当期损益
选项A不正确,零备件加工完成后用于非应税消费品,本环节的消费税应计入加工完成的零备件成本;选项B正确,加工完成零备件的入账成本=原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运输费=50000+8500+(50000+8500)/(1-10%)×10%+1000=66000(元);选项C不正确,装备制造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购买零件加工企业的加工劳务以及购买运输服务所产生,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金额=8500×13%+1000×9%=1195(元);选项D不正确,加工完成后的运输费属于为使存货达到可使用状态或场所而发生的成本,且金额不小,应计入委托加工收回零备件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