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年12月10日,甲公司承诺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销售120件A产品。A产品在6个月内转移给乙公司。甲公司在某个时点转移每一件产品的控制权。2×22年3月20日,当甲公司向乙公司转移了60件A产品的控制权后,双方对合同进行了修改,要求甲公司向乙公司额外交付30件A产品(即总数为150件相同的产品)。这额外的30件产品并未包括在原合同中。在协商购买额外30件产品的过程中,合同双方最初商定每件产品价格为80元(未反映单独售价)。此外,乙公司发现已收到的60件产品存在瑕疵,甲公司因这些劣质产品向乙公司进行赔偿,承诺乙公司收到的60件产品每件优惠15元,即额外30件产品的实际价款为1500元(30×80-60×15)。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下列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原60件瑕疵产品优惠900元应冲减2×22年3月主营业务收入
原合同尚未提供的60件产品每件应确认收入100元
新增部分的30件产品每件应确认收入93.33元
新增部分的30件产品每件应确认收入50元
【答案】AC
【解析】由于900元的价格折让与已转让的60件产品有关,应当在折让发生时即2×22年3月冲减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选项A正确;
由于新增合同价款不能反映新增产品的单独售价,且已转让的60件产品与未转让的60件产品可明确区分,应当作为原合同终止,并将未转让的产品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即新合同的交易价格为8400元(60×100+30×80),每件产品应确认的收入为93.33元(8400/90)。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B和D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