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收到乙公司作为出资的A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与投资合同中约定的价值相同。甲公司的实收资本为110万元,乙公司在甲公司中享有的份额为20%。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到该批原材料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
20
22
22.6
24.6
甲公司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存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通常与公允价值相等)。由于甲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额不能抵扣,因此,该批原材料的入账价值=20+2.6=22.6(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22.6
贷:实收资本 22(110×2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