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A公司无法按合同约定支付丁公司货款4 000万元,2×20年11月1日与丁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内容如下:(1)以银行存款清偿货款1 000万元;(2)用囤积的生产用原材料抵偿1 130万元债务,原材料的成本为80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市场售价(计税价格)1 00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3)用持有的一项账面价值400万元的乙公司股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明细科目只涉及投资成本与损益调整,账面价值等于公允价值)抵偿400万元债务;(4)债务减免440万元,并约定剩余债务1 030万元在1年后支付,当日该展期债务的公允价值为1 030万元。2×20年11月10日,双方办理完毕资产转移手续。已知丁公司以摊余成本计量该应收款项,A公司以摊余成本计量该应付款项。假定展期债务的现金流量变化构成实质性修改。不考虑其他因素,A公司因该债务重组应确认的债务重组损益是(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