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材料和设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甲公司以其一台生产用设备换入丙公司的一批原材料,甲公司换出该设备的账面原值为420 000元,已计提累计折旧10 000元,计税价格等于不含增值税的市场价格500 000元。交换过程中甲公司支付给丙公司银行存款11 300元。丙公司换出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800 000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420 000元,公允价值为510 000元。交易发生日,双方均已办妥资产所有权的划转手续,假定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并且双方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等因素的影响。甲公司换入原材料的成本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