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20年,甲公司委托B公司加工材料一批,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50 000万元。完工收回时支付加工费4 000万元(不含增值税)。该材料属于消费税应税物资(非金银首饰),该应税物资在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甲公司收回材料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假设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3%,消费税税率为10%。不考虑其他因素。委托B公司加工材料已收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列关于该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入账价值和受托方代收代缴的应交消费税表述正确的有( )。

A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6 000万元
B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5 000万元
C
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入账价值为56 000万元
D
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入账价值为54 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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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正确答案:A
解析
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收回时已经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所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在移送生产时不再征收消费税,对继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征收消费税,符合抵扣规定的,可以抵扣委托加工环节的已纳消费税。但是题中是委托加工收回后继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所以将消费税进入成本。委托加工材料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50 000+4 000)/(1-10%)]×10%=6 000(万元),收回后的入账价值=50 000+4 000+6000=60 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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