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自2×20年1月1日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甲公司自2×20年1月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即2×20~2×21年免交企业所得税,2×22~2×24年减半按照1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甲公司2×21~2×26年有关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不一致的交易或事项如下:
(1)2×20年12月15日,甲公司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即可投入使用的管理用设备,成本1 500万元,预计净残值为0,预计使用年限5年,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的折旧准予在税前扣除。税法规定,管理用设备预计使用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
(2)2×25年3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1 000万元购入乙公司发行的股票。甲公司根据其管理该国债的业务模式和该国债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该股权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25年12月31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 225万元。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一并计算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3)2×25年7月1日,甲公司自行研发的一项专利技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共发生支出2 500万元,其中费用化支出1 000万元,资本化支出1 500万元。甲公司预计该专利技术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0,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税法规定,企业费用化的研发支出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100%税前扣除,资本化的研发支出按资本化金额的200%确定应予税前摊销扣除的金额。
其他资料:2×21年初,甲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无余额,无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2×21~2×25年无其他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一致的交易或事项;2×21~2×25年各年年末,甲公司均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25年,甲公司实现利润总额10 000万元;不考虑除所得税外的其他税费及其他因素。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