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一大型家电零售连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23年发生部分交易与事项如下:资料一:2×23年9月30日,甲公司以666元的价格向顾客销售A产品,购买A产品的顾客可得1张70%的折扣券,客户可在未来7天内使用该折扣券购买原价不超过700元的任意产品。同时甲公司计划推出节日促销活动,在未来7天内针对所有产品均提供10%的折扣。上述两项优惠不可叠加使用。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预计有60%的客户会使用该折扣券,额外购买的产品的金额平均为650元。上述金额均不包含增值税,且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的影响。资料二:2×23年11月10日,甲公司向客户销售了20 000张储值卡,每张卡的面值为500元,总额1 000万元。客户可在“双11购物节”甲公司经营的任何一家门店使用该储值卡进行消费。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预计客户购买的储值卡中将有大约相当于储值卡面值金额5%(即50万元)的部分不会被消费。2×23年11月11日,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的金额为800万元,甲公司在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