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23年1月1日正式动工建造一幢厂房,预计工期为2年。工程采用出包方式建造,与承包方签订的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为1 500万元。为建造厂房,2×23年1月1日甲公司专门从乙银行借入专门借款1 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年利率为6%。此外,甲公司为建造厂房还占用两笔一般借款,具体如下:
(1)2×24年1月1日,向丙银行借款300万元,期限5年,年利率为6%,按年支付利息。
(2)2×24年3月1日,发行公司债券200万元,期限5年,年利率为8%,按年支付利息。
2×23年至2×24年发生的与厂房建造的有关事项如下:
2×23年1月1日,厂房正式动工兴建,当日用银行存款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300万元。2×23年6月1日,用银行存款支付工程进度款400万元。2×23年12月1日,用银行存款支付工程进度款200万元。2×24年7月1日,用银行存款支付工程进度款400万元。2×24年12月31日,工程全部完工,该厂房可投入使用,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进度款200万元。
其他资料:甲公司将闲置专门借款资金用于固定收益债券短期投资,该短期投资月收益率为0.5%。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