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对乙公司进行股票投资的相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2×23年1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18 000万元从非关联方处取得乙公司60%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并于当日取得对乙公司的控制权。当日乙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为24 000万元,其中,股本12 000万元,资本公积6 000万元,盈余公积600万元,未分配利润5 400万元。乙公司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均相同。本次投资前,甲公司不持有乙公司股份,并且与乙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甲、乙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相一致。
资料二:乙公司2×23年度实现净利润4 800万元。
资料三:乙公司2×24年3月15日对外宣告分配现金股利1 000万元;2×24年3月20日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收到乙公司分配的股利并存入银行。
资料四:2×24年3月3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于未来3个月之内向丙公司出售其持有的乙公司40%的股权。出售后,甲公司将丧失对乙公司的控制权,但仍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2×24年6月30日,甲公司将持有的乙公司40%的股权出售给丙公司,所得价款15 000万元全部收存银行。当日,甲公司仍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资料五:乙公司2×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实现净利润2 800万元。
资料六:乙公司2×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实现净利润3 200万元;因持有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800万元。
其他资料:甲、乙公司每年均按照当年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假定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