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与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23年12月,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发出的材料成本为30万元,支付的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为6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10%。另支付运杂费1.8万元,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不考虑其他因素,甲企业收回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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