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年12月20日,甲公司向其子公司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不含增值税的售价为2 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25万元,款项已经全部存入银行;该批商品成本1 8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在编制2×23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时,“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应抵销的金额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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